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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客户,在提交商标名称的时候不够规范,比如说涉及到了本行业中的通用名称,那东莞商标注册代理就给大家讲解下,商标注册申请中关于通用名称是如何判定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以发挥类似商标那样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通用名称如果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呢?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同行业约定俗成的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
3、专业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二)判定通用名称的地域标准:
1、以全国范围作为地域标准。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可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全行业内被相关公众所认可的名称为通用名称,对此,基本达成共识。
2、以特定地域范围作为地域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三)判定通用名称的时间标准:
1、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2、一个商品(服务)名称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形成或丧失可能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并非一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