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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单元】在日本,以指定商品为单位可以进行转让。
在日本商标法第24条之2的第1项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存在两个以上时,可以以指定商品为单位进行转让。
比如说,贵州茅台酒厂在日本拥有注册商标:茅台。
举例,这个商标的指定商品是第33类的【葡萄酒,威士忌,高粱酒】。
那么,贵州茅台酒厂可以只把【葡萄酒】转让给日本A公司。
贵州茅台酒厂在日本继续卖茅台牌的高粱酒。
日本A公司在日本卖茅台牌的葡萄酒,这个不产生混淆,所以,法律上是允许这么做的。
很显然,比如,贵州茅台酒厂在日本拥有一标两类的茅台牌商标,在25类的服装和33类的酒类注册下来,然后,只把25类的服装转让给他人也是OK的。
如果后续产生混淆的话,
当事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24条之4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防止混淆表示的请求。
(原话:混同を防ぐのに適当な表示を付すべきこと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当然,A公司做的葡萄酒风格很像茅台酒厂的产品,茅台酒厂搞得不爽,可以对A公司的商标提无效。
关于这一点,商标法第52条之2有规定,如果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产生混淆的话,任何人可以请求无效该注册商标。
(原话:不正競争の目的での使用であって混同を生ずるものをしたときは、何人も、その商標登録を取り消すことについて審判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进一步,A公司许可给B公司在日本做葡萄酒,茅台酒厂看着不爽,也可以提A公司的商标无效。
关于这一点,商标法第53条有规定,商标权人许可给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当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产生混淆时,任何人可以提无效,但是,该商标权人在不知道这个事实的情况下,已经足够提醒过被许可人就不会被无效。
(原话:第五十三条 専用使用権者又は通常使用権者が指定商品若しくは指定役務又はこれらに類似する商品若しくは役務についての登録商標又はこれに類似する商標の使用であつて商品の品質若しくは役務の質の誤認又は他人の業務に係る商品若しくは役務と混同を生ずるものをしたときは、何人も、当該商標登録を取り消すことについて審判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当該商標権者がその事実を知らなかつた場合において、相当の注意をしてい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也就是说,在日本,注册商标的转让比较自由,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关于这一点,过去是类似的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是不能分割出来转让给他人的,但是1996年法改的时候废除了这个规定。
【费用】
关于注册商标转让费用,主要发生官费和服务费。
官费是3万日元(大约人民币2000元)。
服务费各个事务所都有所不同,但都不贵。
【商标转让准备资料】
这个转让用的签署文件是日方代理机构帮客户准备好的,就是一张纸。
商标转让方在这么一张纸上签字即可。
这个文件不需要做公证认证,当事人也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比如工商登记簿之类)。
只要转让方在这份转让文件上签字并将原件邮寄给日方就OK。
【判例讲解】
在此东莞商标注册公司提一下商标分割转让之后当事人之间打官司的案例-Admiral判例。
这是围绕Admiral Sportswear公司的日本注册商标(共5件)的官司。
这家欧洲公司把日本商标分割成多个,分别转让了不同的日本公司。
比如,25类商标转让给IBEX和GMC公司,18类商标转让给丰田通商等等。
其中,25类的除拖鞋之外的鞋,转让给本次原告的双日GMC株式会社。
(双日GMC株式会社做的Admiral牌鞋)
25类的拖鞋,转让给本次被告的株式会社IBEX。株式会社IBEX再把这个商标许可给CHIYODA公司使用。
(CHIYODA公司的店铺照片)
然后,被许可方,CHIYODA公司偏偏做Clog sandals(堵塞凉鞋)类的拖鞋,很像普通鞋。
(做类似这种鞋)
两个产品长相如下:
这次判决的结论是,被告的商标被无效。
适用的法律是商标法第53条。
这个条款规定,商标权人许可给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当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产生混淆时,任何人可以提无效,但是,该商标权人在不知道这个事实的情况下,已经足够提醒过被许可人就不会被无效。
(原话:当該商標権者がその事実を知らなかつた場合において、相当の注意をしてい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1)确实产生混淆,(2)明知故犯,这两个条件,那注册申请商标就会被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