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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特别的火爆,《长津湖》、《你好李焕英》等影片都票房都已突破50亿元,这是以前难以想象的。很多影视公司或者文化传媒公司拍摄电影,但影视化制作不仅涉及到版权的保护,其商标也是必须要保护的重点。
那么,影视制作公司如何选择商标注册类别?
【核心类别】
41类-影视制作:电影制作、视频制作、 电视节目制作、音乐视频制作、为电影制作字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摄影 、录像带编辑、广播和电视节目编辑制作、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电影发行、新闻刊物出版等服务;
9类-音像设备:摄影仪器、声音和图像载体用播放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
42类-电子媒体:多媒体设备编程、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
38类-通讯服务:新闻传送、新闻社服务、通过电子媒体传送信息、通过电信媒介传送信息、网络广播服务、无线电节目播放等;
35类-商业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电视广告、制作电视购物节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
【重要类别】
1类-摄影用化学制剂:定影液(摄影用)、摄影用显影剂、摄影用明胶 、摄影感光乳剂、未曝光的电影胶片等化学合成物;
16类-海报期刊:电影领域的印刷期刊、纸制海报、印制的海报;
28类-周边产品:影视IP毛绒玩具、玩偶等周边产品;
45类-人员服务:电影有关电视广告,电视娱乐和体育的法律咨询、与作品上映、作品出版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服务、影视服装出租、服饰相关服务等;
25类-员工制服:公司员工统一服装、配饰、服饰logo等。
影视制作作为文化艺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上文提到的商标保护外,影视作品、剧本、主题曲等作品应从著作权角度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