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知多少

点击:966 日期:2021-08-31 选择字号:
“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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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节跳动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商标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两方面,我们分别加以分析。

(一)商标权权属

  1.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才可能构成侵权。

  其一,需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显然,今日油条没有得到这样的许可;

  其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结合新闻报道的相关图片,以及“今日油条”法定代表人张新亚的相关表述,“傍大牌”的目的和手段十分显著,显然属于容易导致混淆的范畴;

  其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今日头条的注册公司属于信息技术类,而今日油条属于餐饮类,两者显然不能认定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商标假冒

  这样看起来,就商标权权属问题,今日头条的诉求似乎难以获得相应支持。

  2. 但《商标法》同时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因此,今日头条如果想在商标权权属方面获得保护,应着重考虑其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得《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保护。否则,其诉求恐怕难以获得支持。

(二)侵权纠纷

  虽然在商标权权属方面具有一定的争议,但在侵权纠纷方面,今日头条的诉求能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被禁止。

  根据这一规定,今日油条的做法,在两个要素上,容易使人认为其与今日头条存在特定联系:

  其一,擅自使用了与今日头条近似的标识,容易使人混淆;

  其二,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今日头条存在特定联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明确限定为同一商品,可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构成。据此,今日头条的侵权纠纷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作者: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