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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点击:1489 日期:2016-10-09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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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一、 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助推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的翅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东府〔2014〕111号)等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出台本政策。
二、 申请基本条件
1. 依法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且依法纳税。
3. 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局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且已发生研发投入。
4. 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由其所服务企业(单位)集中申报。
5. 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 产品专项
专业园区奖励
电商销售企业奖励
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在莞融资电商企业资助
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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