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顾问人工查询,结果分析更精准!
  1. 商标名称:
  2. 联系电话:
  3. 联  系  人:
  4. 验  证  码: 

欢迎光临东莞市国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官网!主营业务:东莞专利代理,专利维权,专利应诉,专利侵权分析,东莞商标代理,商标注册,商标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注册包初审,版权登记,著作权加急,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对公账户开设等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4000030340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国熙知识产权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商标被抢注?别慌!全流程维权指南

点击:20 日期:2026-01-30 选择字号:
分享到:
商标被抢注?别慌!全流程维权指南

>内容太多不想看?拨打15814380920免费咨询

  在品牌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商标不仅是企业的“脸面”,更是核心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载体。然而,商标恶意抢注频发,不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遭遇“辛苦培育品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困境。一旦商标被抢注,不仅会影响正常经营,还可能面临品牌声誉受损、市场份额被侵吞的风险。今天,就为大家梳理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定义、完整维权流程,以及实操性极强的防范与应对建议,帮你应对商标抢注难题!

  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商标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以攫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为目的,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抢先注册的行为,其本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存在的恶意抢注商标现象: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3.抢注他人的商号;

  4.抢注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

  5.抢注场馆、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名称;

  6.抢注作品名称;

  7.抢注名人姓名商标;

  8.明显无商业使用意图,以申请商标后倒标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进而导致唯一条件,商标使用与否在所卖作为投资渠道。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简单来说,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关键看两点:一是申请人“明知/应知”他人商标在先存在;二是申请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如转卖商标牟利、阻碍他人正常使用等)。

  商标被抢注后维权程序

  (一)商标异议若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该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3个月),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需提交“自身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如产品包装、宣传资料、销售记录、商标使用时间证明等)、“申请人恶意的证据”(如双方合作记录、申请人明知我方商标的证明等)。若异议成功,该商标将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二)商标撤三若被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提供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市场调查记录、网络搜索结果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三)商标无效宣告若商标已被抢注成功,且符合一定条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被抢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规定。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在先权利的证据,如商号登记证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资料等,以及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一般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若为驰名商标,无5年时限限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理。”

  司法程序维权

  行政程序

  在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民事程序向侵权行为

  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开支等)。依据“在先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若品牌方商标在抢注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不侵权抗辩。也可以抢注方构成“权利滥用”抗辩,依据《民法典》和《商标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主张抢注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恶意维权不应得到支持。

  依据在先权利维权:若抢注的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姓名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在先权利,可提起相应的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抢注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不正当竞争诉讼:针对抢注者恶意维权,品牌方可以以恶意抢注行为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方赔偿品牌方为应对恶意抢注和恶意维权造成的维权损失,以及禁止恶意抢注人继续实施商标抢注行为。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举7种商标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使用相同/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刑事报案若侵权

  情节严重(如假冒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伪造商标标识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抢注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的可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范大于维权

  1.  提前注册产品/服务上线前,务必先申请商标注册,覆盖核心类别+关联类别(如做服装的,除了第25类核心类别,还需注册第18类(箱包)、第35类(广告销售)等)。同时,可注册“防御商标”(如“老干妈”注册“老干爹”“老干娘”)和“联合商标”,全方位保护品牌。

  2. 定期监测建立常态化商标监测机制,不仅监测自身商标,还需监测同行商标、近似商标,及时发现抢注苗头,在异议期内快速介入,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3.  留存证据持续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如产品包装、宣传海报、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展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应对抢注、侵权的核心“武器”,尤其对于未注册但已使用的商标,是证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关键。

  4.  警惕陷阱与代理商、合作方、设计师合作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商标归属权、使用权限,避免因合同漏洞导致商标被代理人/合作方抢注。同时,拒绝“商标代注册”机构的违规承诺(如“百分百注册成功”“快速拿证”),选择正规代理机构。

  5.  专业赋能商标维权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梳理,一旦发现被抢注,切勿盲目操作,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根据抢注阶段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提高维权成功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评论信息

暂无留言!
发表评论
姓名:
内容:
验证码: 点击换一个 看不清?

1.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不发表攻击性言论。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3.产品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4.不支持HTML代码且留言要通过审核后才会显示,请勿恶意留言。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