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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若商标长期未使用则失去其作为商标的意义。“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
二、商标撤三的申请要点
1适用情形:
清除注册障碍:商标查询时发现有在先注册商标与自己所申请的商标近似,且该在先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满足撤三条件,申请人就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撤三成功就能清除注册障碍,提高自身商标注册成功率。
应对商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若发现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符合撤三申请的条件,申请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同时提交复审申请。若撤三成功,被驳回的商标申请就有可能通过复审,使商标注册顺利通过。
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发现他人注册了与自己的商标相似且长时间未使用的商标,或者他人大量注册商标但未实际使用,阻碍自己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可通过撤三申请来撤销该商标,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和品牌形象。
2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提出商标撤三申请,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合作伙伴甚至普通消费者都可以成为申请人。当然,通常情况下,提出申请的多是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利益关系的主体。
3申请时间: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即可申请撤三,否则即使知晓该商标未使用,提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且易引起商标权人警觉。
4证据收集:作为申请人,在提出撤三申请时,虽然不需要提交商标不使用的证据,但在后续的程序中,商标权人会提交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可以提前关注商标权人的使用情况,比如查询确认拟撤三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若使用了确定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上;检索拟撤三商标注册人信息、注册证地址信息、商标标识信息,查看注册人为个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实际使用商标标识图样与注册商标标识图样不同且差异较大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等等,以便在必要时对其证据进行反驳。
5商标局通知注册人答辩,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时候注册人需要在2个月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6商标局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若撤三成功,注册人及申请人会收到《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反之收到《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书》。
7如果注册人和申请人对决定有任何异议的,都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撤销复审申请》。
三、如何应对商标被他人撤三
1全面收集使用证据:
销售证据:包含清晰标注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小票等,要确保这些文件上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时间等关键内容清晰可辨。
生产证据:如生产记录、产品包装、标签等。产品包装上的商标是商标使用的直观体现,标签上的商标以及相关产品信息也能作为使用证据。
广告宣传证据:涵盖了在各种媒体(如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平台等)上发布的广告,广告合同、广告发布的排期表、广告费用支付凭证等。
展会证据: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2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如因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进而无法使用商标,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政府政策性限制:比如政府出台新的环保政策,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商标无法使用,则可提供相关的政府文件、整改通知等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3寻求专业帮助:
咨询商标代理机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能够对商标撤三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和建议,帮助商标权人收集和整理证据,撰写相关文件等,从而提高相关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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