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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的,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将将这些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怎么做
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2)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商标转让的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的,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将将这些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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