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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说明”应如何填写?

点击:521 日期:2023-10-1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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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说明”应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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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商标说明,只能使用简体中文、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商标说明长度应在180个字符以内(1个全角字符为2个字符,1个中文字为2个字符)。

  二、新型商标填写要求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标志及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填写“商标说明”,具体要求如下:

  (1)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三维标志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标志商标的图样作文字描述,也可以对商标图样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

  (2)以颜色组合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商标说明”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颜色组合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

  (3)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声音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打开方式。

  三、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的新型商标必须填写商标说明外,申请人以普通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商标说明,具体要求如下:

  (1)对商标图样中设计化的文字或非规范文字予以说明,并注明文字的规范写法及正规出处。

  (2)商标包含外文或设计化外文的,应当说明外文的规范写法,并说明含义。

  (3)对商标中含有的非显著性部分或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

  (4)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创作画或计算机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时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时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授权声明书。

  (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商标说明”栏予以说明。

  综上,“商标说明”一栏在商标申请书式填写中起很重要的作用,申请人应按要求规范填写,以便商标顺利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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