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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会将自己的公司字号申请商标,一方面是为了某种意义上的统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简单省事。那么,如果先投入使用的公司字号,可以在商标申请时为商标“加分”吗?
答案是不可以!
商标局在审核商标时,只会考虑商标本身,不会将公司字号考虑进去。也就是说,如果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话,哪怕你的商标是用注册了数年的公司字号申请的,也无法核准注册。
近期迎来判决的第34631973号“星斗银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并非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字号在获准注册为商标之前,仍需对其与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2013年,一家名为北京星斗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星斗银河公司)成立了。2018年11月13日,该公司提交了与自己的公司字号一致的“星斗银河”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上。
但这个商标注册失败了,原因是另一家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第21667179号“星战银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第41类教育培训上,两个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标局将诉争商标驳回。
星斗银河公司对此不服,在复审失败后,星斗银河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们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源于其企业字号,是对其字号的保护性注册,是独创的标识。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来源于星斗银河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或诉争商标由星斗银河公司独创,均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而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一审判决驳回星斗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商标界,几乎没有因素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的“加分项”。抢先注册商标,永远是提升商标成功率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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