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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
被告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二者之间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之处,会使公众误认为是同一品牌,这称之为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认定规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和有效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局可以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明确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对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均构成商标的使用。另外,注册人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亦应视为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使用时限的规定。“三年”时限的规定,一方面是考虑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仅为十年,若三年连续不使用,则说明注册人在三分之一权利使用时限内,放弃了权利行使,应视为长期不使用,另一方面,也参考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此方面的时限规定。关于“连续”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时间。在这三年时间内,商标注册人未曾有任何使用该商标行为,即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
(三)关于举证责任。对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对其未规定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不使用商标是一种不作为状况,他人举证是很困难的。只有注册人举证其实施了使用行为,才能确认该注册商标使用与否。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证据为有效的是带有商标的物证,不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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