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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认为商标是否恶意申请不以混淆为条件

点击:897 日期:2019-12-0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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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认为商标是否恶意申请不以混淆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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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耳其Koton公司拥有时装品牌KOTON,该品牌创建于1988年,后声誉渐强,现以土耳其、德国、俄罗斯为主要市场。Nadal Esteban(自然人)2004年前曾是Koton公司的分销商。2011年,Nadal申请注册欧盟商标“Stylo&Koton”(见下图一),指定使用在第25、35和39类的相关商品/服务。Koton公司引用在先的马耳他商标和国际注册指定在欧盟若干国家保护的商标(见下图二)提起异议。异议仅阻止了涉案申请在第25、35类上的注册。对于第39类,异议处和上诉委员会都认为商品/服务不类似,不会混淆。涉案商标在第39类上的注册后,Koton公司以恶意注册为由提起无效,但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都没有支持。2017年,欧盟普通法院也判决(T687/16)驳回Koton公司上诉,认为上诉委员会根据Chocoladefabriken Lindt & Sprüngli案(C529/07)认为恶意的成立要求所涉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且存在混淆可能,并无不妥,鉴于Nadal在第39类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差较远, 即使双方曾有合作,也只能证明Nadal知道Koton公司的商标,而不能证明其不诚信。Koton继续上诉。

欧盟商标申请注册

  2019年9月12日,欧盟法院作出C104/18 P号判决,认定Nadal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应予无效。欧盟法院指出,如果申请商标不是出于正当竞争的目的,而是出于以践踏商业诚信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或是怀着获取——甚至没有针对明确的第三方——与商标功能(尤其是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相左的专有权的意图,就可适用《欧盟商标条例》(207/2009)52条(1)(b)有关恶意的规定。

  C529/07案中,欧盟法院是针对提请法院基于特定案情(也即申请争议商标时,多家生产商在内部市场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表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已有混淆的情况下还坚持申请是不是有恶意)的请示回复认为,“混淆”是认定恶意的考虑因素之一。但这不等于必须混淆才能构成恶意。恶意应全面审查。即使没有混淆可能,甚至所涉及的商标都没有使用,同样有可能构成恶意。普通法院虽然意识到了要根据“商业逻辑以及时间和事件背景”全面审查,但具体审查时却未能贯彻这个原则。判断Nadal公司申请涉案商标的意图,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包括其在第25、35类的申请(即使这部分在本案并无争议);还有Nadal曾是Koton公司代理商并由此对后者的商标十分了解等事实。从这些具体的情况看,Nadal公司存在恶意,Koton公司的上诉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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