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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一词又火到了商标界?“网红”商标却被驳回?

点击:917 日期:2019-11-30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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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一词又火到了商标界?“网红”商标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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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红,“网络红人”的简称,一般指在网络和社交平台上具有知名度的人,他们凭借着自己的努力拥有着非常多的粉丝,在圈内非常受大家欢迎。

  事实上,“网红”一词在商标界也同样颇受欢迎。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截至目前,“网红”相关商标被申请注册了1240件,由多家企业或者个人申请注册,注册类别也是五花八门。

网红商标注册

  检索发现,“网红”相关商标新的申请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也就是说热度一直没有降下来。

  尽管“网红”相关商标在商标界火得一塌糊涂,然而,近期,一枚“网红”商标却被驳回了。

网红年年有,“网红”商标却遭驳回!

“网红”商标被驳回?

  苏州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了第32184242号“网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外套”等商品上。

网红商标驳回

  随后申请商标就被商标局驳回了,苏州某商贸公司又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商标复审申请

  原商评委经复审认为,“网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原商评委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当然,屡被驳回的“网红”商标并非就只有这一件,驳回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样。

  例如,第19187760号第10类“网红”商标在复审时,原商评委认为,该商标“网红”为“网络红人”的简称,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网红商标驳回

  而第19764513号第11类“网红”商标在复审时再度被驳回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由于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网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二,原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为中文商标“网红”,通常情况下“网红”即“网络红人”的简称,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网红商标注册驳回

  “网红”商标接二连三的被驳回,那么“网红”商标有没有注册成功的情况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说,第5482941号“网红”商标、第18559642号“网红”商标,第17265577号“网红”商标,第19493391号“网红”商标等等,均为有效注册。

网红驳回商标

网红驳回申请

  可见,“网红”一词还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但是也并非人人都能注册成功,比如说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的,或者属于“具有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抑或是属于“具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往往通不过商标局的审查。

  因此,企业在选择“网红”等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该严格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显著性、近似性、欺骗性等专业问题,才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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