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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之无效宣告

点击:1823 日期:2016-02-0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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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第四十四条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条件及程序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具有违法情形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无效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3款,对注册商标具有违法情形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第41条、第43条规定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修改前的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 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 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4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 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原第41条第1款、第2款的内容,进行分解,形成了本条和修改后 的第45条;二是删去了原第41条第三款的内容,即“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裁定”;三是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期限的规定。

二、关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条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使用本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本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 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 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 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是使用本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本法 本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 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是使用本法第12条 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按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 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 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二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 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三、关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已经注册的商标,具备宣告无效的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标局宣 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因启动主体的不同,也有所区别。

三、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一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 人。二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三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一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三是商标评审 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 延长3个月。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截止,摘自法律丛书之《商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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