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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符合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准应如何判断?

点击:496 日期:2021-12-20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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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符合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准应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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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直播带货的兴起,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最近有关商标权的纠纷显著增加,很多商标因属于通用名称而被无效。

  关于判断某种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借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第1款,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我们判断商品通用名称要从时间节点、地域范围、相关公众、语言因素等方面考虑。

一、时间节点: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而对于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则应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二、地域范围

  在实践中,通用名称所及地域范围可能为全国,也可能为地方。对通用名称地域范围的判断,司法实践存是逐步发展的。法院在认定通用名称时不再将广泛性限定于全国范围,并重点指出“是否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应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商品的营销有关的经营者等”

  《意见》对上述判断标准进行了归纳,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商标注册申请

三、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与地域范围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标准。要注意‘消费者’并不是认定通用名称唯一的‘相关公众’,中国境内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成为通用名称判定的主体。在判断通用名称时所参考的“公众”更接近于一种特定群体的划分,而绝非一般语意上的公众。

四、语言因素

  司法实践中涉及语言因素的商标诉讼并不罕见。在认定某一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应特别注意含有外文词汇的名称,对于此类名称含义的判断应考虑一般中国民众的认知水平而不能仅从专业、行业的角度来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含有外文词汇的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既考察其字词含义被中国公众理解的程度,也考察名称本身是否被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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